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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2022年03月28日 15:17  点击:[]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214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的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湖南文理学院

202233


湖南文理学院

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维修项目管理,规范维修立项与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工程质量,为学校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项目是指在校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安装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内外维修工程及学校提供的周转房维修,日常水电维修不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后勤处代表学校行使维修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学校维修项目(质保期内维修项目除外)的立项、预算方案编制、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办理结算。

第四条 后勤处负责单项2万元以下维修项目的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单项2万元以上(含)维修项目的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须报审计处审计。审计处按年度对单项2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条 后勤处根据需要依规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维修项目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六条 学校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维修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维修项目申报、立项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维修项目实行申报、立项、审批制度:

(一)单项1万元以下维修项目由各单位将维修需求报送后勤处,并填写《维修项目申报表》,相关科室实地勘察后编制预算,后勤处负责审批。

(二)单项1万元以上(含)维修项目由各单位将维修需求报送后勤处,后勤处填写《维修项目申报表》及预算,按程序报批,其中单项1~2万元维修项目由后勤处审批,单项2~5万元维修项目报分管后勤副校长审批,单项5~10万元维修项目报校长审批,单项10万元(含)以上维修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同意后立项。

第八条  后勤处应编制年度维修计划,相关单位需在每年11月份向后勤处报送维修计划,非及时性维修项目需提前15天以上申报。

第三章  维修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维修项目由后勤处根据年度维修经费预算与实际需要安排实施,具体施工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在维修项目合同中约定:

(一)审计上限值单项3万元以下维修项目,分区域进行全年项目整体打包,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二)审计上限值单项3~10万元维修项目,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指导,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监督下,由后勤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三)审计上限值单项10万元以上(含)维修项目,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章  施工管理、工程验收与结算审核

第十条 维修项目质量监督、现场签证和验收:

(一)后勤处对维修工程进行管理,按规定组织现场签证与工程验收。

(二)后勤处、报修部门及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形式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三)单项3万元(含)以上维修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后勤处、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后勤处接到验收报告7天内组织审计处、财务处、工会、使用单位和监督工作小组(单项100万元以上,含)等部门进行验收,提出整改意见,评定项目质量等级。

(四)单项3万元以下维修项目由后勤处与维修项目所在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结算审核流程:

(一)单项2万元以下维修项目

1.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申报,当月完工的项目在次月10日前完成报审工作,迟报、漏报项目,后勤处不再接收。报审时须提供:项目施工审批资料(立项审批表、书面通知)、竣工验收资料(有验收部门和个人签字)、结算书(涉及工程量计算底稿,所发生的零工须有管理部门或用工部门签字认可)。

2.后勤处接到报审资料后,于每月25日前完成上月零星维修经费的审核工作。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每月30日前完成对账事宜,逾期视为同意审核意见。

3.对账完毕后,后勤处编制项目工程结算书,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二)单项2万元(含)以上维修项目

1.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15天内将完整的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后勤处,迟报、漏报项目不再接受审核。

2.后勤处在接到完整的结算书和竣工资料后,在14天内完成维修项目结算初核工作后,报审计处审计。

3.审计处在30天内完成维修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4.施工单位接到审计处审计意见10天内完成对账事宜,逾期视为同意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维修项目报账资金来源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没有签订合同的以最终审批日期来确定年度经费资金来源;教职工住房维修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后勤处应对维修项目建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维修项目资料完整档案保存10年。

第十四条  涉及学校规划、建筑结构、水电管网等维修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后勤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十五条  后勤处所发生的任何经济活动、各类维修、提质改造等项目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监督检查。维修项目预算申报表须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湖南文理学院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校政字〔201614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3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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