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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生育子女了。)
二、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夫妇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已取消晚婚晚育假,但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了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期满后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
四、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新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照之前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五、持有《独生子女证》或者持有《无子女证明》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教职工,从退休的下月起每月发放8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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