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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办理需知

2017年12月26日 16:50  点击:[]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小孩的女教职工,五个月后带齐下列资料到计生医保科办理生育津贴相关手续。

    1、产前检查800元的发票(不能用医保卡支付);

    2、住院发票;

    3、出院诊断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7、医保卡原件。

        二、凡是在外地生育的孕妇,请您先与市劳动局医保处生育保险办公室(07367813078)联系,报告相关事项。出院后请保存您的住院发票、住院清单、出院诊断书,以方便您的医药费的报销。

 三、如果您领取生育服务证后因本人疾病或小孩畸形等其他原因,医学上需要终止妊娠的,请您及时与医保科联系,便于您生育津贴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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