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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17年12月26日 16:50  点击:[]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常人社发【201526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西湖管理区和西洞庭管理区劳动保障局、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基金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2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事项的补充通知》(湘财社【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调整筹资标准及困难补助方式

1、从2016年起,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调整为120/人、年。

2、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无人员”等困难居民,困难补助标准不变,即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居民子女补助1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力的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补助60元;“三无人员”全额补助。补助方式调整为先收后补,即个人缴费后,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二、  提高肾功能衰竭特殊门诊待遇

2016年起,将肾功能衰竭特殊门诊医疗待遇,提高到一个年度内发生的35000元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70%

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政策执行。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民政局

                          201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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